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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点击:

律师简介

孙卓律师

黑龙江大学法学学士

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侵权委员会成员

黑龙江电视台《天舒工作室》栏目律师嘉宾

擅长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英文合同起草与审核、法律意见出具,专注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孙卓律师执业以来秉承“感动服务”的理念,为当事人化解矛盾与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源源不断地给当事人传递着温暖。

编者按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具体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如果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或残疾的,“两金”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在此范围之内呢?

首先,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一词的概念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造成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的赔偿范围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年3月1日生效)中,“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条规定虽然是继续沿用年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但仍未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且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写道:“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犯罪致人残疾或死亡后,被害人能否获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各地的法院判决呈现差异性。

年12月3日14时许,在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24号某酒店仓库院内,被告人王某松在驾驶叉车帮助王某建装卸货物过程中,因车前堆积货物过高阻挡视线,疏于观察,将在院中玩耍的王某(2岁,系王某建的女儿)碾压,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王某松无叉车驾驶资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松因害怕公安机关处理,遂离开徐州市。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车辆碾压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建、单某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某松的犯罪行为导致其两岁女儿王某死亡,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物质上的重大损失,要求被告人王某松赔偿其医疗费.59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计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元、精神抚慰金46,.5元,合计要求赔偿,.59元。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建、单某医疗费、丧葬费共计.09元,驳回王某建、单某其他诉讼请求。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建、单某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因此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建、单某针对原判决未支持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院同样以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张某与郭某甲均系哈尔滨市香坊区某村村民。张某怀疑郭某甲在数十年前散布其妻与他人有染的谣言,郭某甲与其打麻将时伙同他人骗其钱财,张某心生怨气并产生到郭家放火报复之念。年11月11日19时许,张某酒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脱脂棉及两塑料桶汽油(约50公斤)窜至郭某甲家,将打开桶盖的油桶扔进郭某甲家房屋内。正在郭某甲家打麻将的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等人发现此情况后跑出室外,张某甲、张某乙阻止张某未果,张某用打火机点燃脱脂棉,并将助燃物丢入房屋内,致汽油爆燃后引发大火。郭某甲妻子被害人陈某甲因逃避不及被烧伤,郭某甲房屋及室内财产被烧毁。当日22时许,张某向警方投案。陈某甲头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烧伤构成重伤二级、三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诉请判令被告人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22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为,.22元,包括医疗费,.22元(不含张某家属垫付的19,元)、伙食补助费18,元、营养费18,元、护理费87,元、误工费40,元、交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后续治疗费,元、精神抚慰金,元;财产损害赔偿数额为90,元,包括被烧毁的房屋及物品价值62,元、被烧毁的人民币23,元、被烧毁的生活用品和衣物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房屋焚毁造成的财物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均截止于年10月15日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依法不予受理。

从以上两个案例分析可知,在不同地域因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残疾的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是否支持存在差异,有的判决支持,有的判决不支持。但纵观已生效的司法解释本身,并未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而仅提到了丧葬费和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的“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该内容虽未明确写入司法解释条文当中,但相信日后对各地法院的裁判也必将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希望今后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部分予以明确,毕竟同案同判,方能彰显司法威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BOR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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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专业委员会孙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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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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